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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江蘇光伏企業(yè)出海遭遇“商標背刺”!法院如何判?
無錫某公司與太倉某公司均為中國光伏產業(yè)鏈企業(yè)。前者自2016年成立以來,逐步從單一組件銷售發(fā)展為業(yè)務覆蓋光伏全產業(yè)鏈的企業(yè),其核心商標“SUNOVASOLAR”。后者主營光伏支架產品,2020年成立后使用“Sun-Nova New Energy”作為企業(yè)英文標識。......
商標是企業(yè)的“命根子”,是品牌立足國內外市場的關鍵。然而,我國光伏產業(yè)鏈企業(yè)出海開拓歐美市場過程中,遭遇同為中國企業(yè)的商標“背刺”,法律該如何平等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家中國光伏企業(yè)之間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適用《歐盟商標條例》審查案涉商標權的歸屬和內容,并適用我國法律審查商標侵權責任,最終判決太倉某公司在波蘭國際展會上使用相關標識的行為,構成對無錫某公司歐盟注冊商標權的侵害,依法維持一審太倉某公司賠償無錫某公司5萬元的判決。
無錫某公司與太倉某公司均為中國光伏產業(yè)鏈企業(yè)。前者自2016年成立以來,逐步從單一組件銷售發(fā)展為業(yè)務覆蓋光伏全產業(yè)鏈的企業(yè),其核心商標“SUNOVASOLAR”于2021年在中國獲準注冊,并于2022年通過馬德里體系申請國際注冊,業(yè)務覆蓋歐盟、美國等28個市場。后者主營光伏支架產品,2020年成立后使用“Sun-Nova New Energy”作為企業(yè)英文標識。
2023年5月,太倉某公司參加波蘭光伏展,在展位海報顯著位置使用“Sun-Nova New Energy”圖文標識。無錫某公司認為該標識與其歐盟注冊商標“SUNOVASOLAR”構成近似,且雙方產品均面向光伏發(fā)電領域,易導致消費者混淆,于是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一審法院適用中國法律審理后認為,太倉某公司在波蘭光伏展的宣傳海報上突出使用“Sun-Nova New Energy”圖文標識構成商標侵權,未突出使用的情形雖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應當規(guī)范使用企業(yè)英文名稱,并添加合理區(qū)分標識,據此,法院判決太倉某公司賠償無錫某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太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本案特殊之處在于,案涉商標侵權行為發(fā)生在波蘭,但訴訟在中國法院進行,二審爭議焦點為太倉某公司在波蘭光伏展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關于法律適用,蘇州中院認為,本案系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標侵權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相關規(guī)定,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沖突規(guī)范采用的是分割制,關于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只能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不能由當事人意思自治,即知識產權歸誰所有、知識產權的成立、生效、維持、排他范圍、期限、終止等問題,均應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但對于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包括歸責原則、禁令救濟、損害賠償等問題則優(yōu)先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地法。由于本案的商標權是歐盟授予的,歐盟法律能對涉案商標權給予保護,因此歐盟法律是涉案商標權的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經當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商標權的侵權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綜上,本案適用歐盟法律審查商標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審查商標侵權責任。
關于歐盟法律的查明問題,蘇州中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查明關于歐盟商標法權利歸屬、權利內容等相關規(guī)定。專家受理委托事項后,以法律查明意見書的形式提供了《歐盟商標條例》的相關內容,并對有關語詞、條文進行了解釋。法院同時聽取了雙方當事人對法律查明意見書的意見,經審核后對查明的《歐盟商標條例》相關內容予以確認并依法予以適用。
本案無錫某公司主張保護的“SUNOVASOLAR”商標為字母商標,其中后半部的“SOLAR”為獨立的英文單詞,具有特定含義,且是與太陽能直接相關的語義,故而在太陽能相關產品的識別語境下,其核心識別要素為“SUNOVA”。鑒于被訴侵權標識“Sun- Nova New Energy”中“New Energy”亦具有特定含義,故其主要識別要素為“Sun-Nova”,從相關公眾的認讀角度比較,“SUNOVA”與“Sun-Nova”兩者構成近似。且無錫某公司商標在行業(yè)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太倉某公司未經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無錫某公司商標近似的標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及誤認,構成對該注冊商標權的侵害。
最終,法院綜合涉案商標知名度情況、被訴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等因素,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有所不當,但裁判結果正確,依法維持一審判定的太倉某公司賠償無錫某公司5萬元賠償數額。
法官說法:
對于涉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應按照分割法確定法律適用,即關于權利內容和歸屬的審查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關于侵權責任的審查則優(yōu)先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地法。本案裁判確立了“權利認定-責任劃分”二元法律適用規(guī)則,為“一帶一路”跨境商事糾紛解決提供了示范樣本。
在上述分割制法律適用規(guī)則之下,勢必涉及對于域外法律的準確查明和精準適用問題。本案中,法院通過委托專家學者完成了歐盟法律的查明工作,明確了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在歐盟區(qū)域的權利內容和歸屬主體,破解《歐盟商標條例》等區(qū)域性立法的查明和適用難題。
本案判決是在知識產權案件中適用歐盟法律的重要探索,彰顯了中國法院對接國際司法規(guī)則的實踐能力,同時對年出口額超300億美元的中國光伏產業(yè),以及近年來頻頻出海的各領域中國制造企業(yè)作出提醒,必須高度注意海外侵權風險,特別在參與國際展會時,需同步審查目標市場知識產權布局,防范“無意識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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